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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凤梨 于 2019-12-27 08:50 编辑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资本运作” 式传销 "资本运作”式传销,又称“纯资本运作”式传销。这种传销一般无任何商品实物,主要借助投资之名,对外销售"份额”,以其充当传销的媒介。最典型的模式是传销的组织者要求参与者交纳69800元获取一个“份额”,并声称两年后可获取1040万元的回报,因此资本运式传销又被称之为“1040" 工程。“资本运作”式传销实际是从人“拉人头"传销发展演变过来的。其表现特征如下: 一是入门费大幅提高。过去“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般最低为3800元, 而现在入门费最低达到69800元。 二是一般都会从生意人、下岗职工等群体中重点物色发展对象。为了掩人耳目,还对发展对象条件做了严格限制,要有已加入者作为介绍人。 三是传销人员往往借助某地“大开发"、“ 大建设"等名义,以介绍投资为名,拉拢亲戚、朋友、同乡参加,手法是先带参加者“实地考察”,主要是观光、进行高档消费,紧接着进行“洗脑"。 四是美化组织名称。名称包括“ 民间富人俱乐部”、“民间资金游戏”、“统资本运作”、 “民间资金重组”等。 五是利用非法出版社出版的” 洗脑"书籍进行宣传,有的传销组织有系统的教材,这些教材编制得非常生动,参与者很容易受其蛊惑。 六是内部对级别晋升方法、收益分配方法、发展新人的方法、日常学习生活制度等都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三、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一般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为名目出现并不断翻新。其特点: 1、虚拟性更强 网络是-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 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传销方式从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遮盖其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QQ)来完成。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 4、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城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多数网站注册地在国外,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一是, 企业实行直销方式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注资8000万;保证金2000万: 5年无重大违法: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先到商务部申请直销许可,然后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许可中具体规定了直销的地区范围。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的,将要受到严厉处罚(5-50万元罚款;依法取缔;刑事责任)。超过规定的地区范围开展直销的,也要受到处罚。 二是,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在某地区开展直直销活动,必须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服务网点”网点(展示产品、退换货等)。如果是传销,就提供不出服务情况。这也是辨别直销与传销的一个方法。 三是,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直销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或与直销企业资产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不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可能产生直销企业。 四是,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确定的范围是: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五类产品。传销大多没有产品销售,即便有,也是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作为一种道具和幌子。 五是,直销员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企业发给的(直销员证》从事直销业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直销员。不符合这一条件的, 也涉嫌传销。 可以这样把握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直销不收“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产品能够实现市场流通;购货权益有保障;设有服务网点。反之,就有可能是传销。
五、传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 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法费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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